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490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福,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秀轻,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全冻结了原告(反诉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该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并申请解除该案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