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53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98号广美国际1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锋,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53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9)冀1102民初5333号民事裁定书对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