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5333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冀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98号广美国际1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锋,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武邑县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