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5333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冀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98号广美国际1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锋,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武邑县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