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98号广美国际1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锋,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冀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邑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53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该案应为劳动争议,被上诉人的主体不适格。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2017年6月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一份,被上诉人诉称其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由于尚欠其工程款,经催要未果。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忠毅
审判员  刘俊凯
审判员  朱跃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朋雨
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