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1306号之一

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3217183U。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

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57851Q。

法定代表人:彭龙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1088223D。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80146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其他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501919202000092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466元,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4×××08、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和县支行账号:13×××12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价值1801466元的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5019192020000928)正本(已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