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民初1306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3217183U。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

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57851Q。

法定代表人:彭龙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绚,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1088223D(1-1)。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冀0132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466元,其中包括中信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账户:81×××32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1466元的财产。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为被告,并申请依法对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冀0132民初1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466元,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4×××08、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和县支行账号:13×××12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1466元的财产。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466元的冻结,其中包括中信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账户:81×××32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146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1466元的冻结,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4×××08、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和县支行账号:13×××12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价值180146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