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7民初106-1号
反诉原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彭龙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豹,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春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汇盈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637民初370号民事裁定后,中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06民终5408号民事裁定指令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再次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冀0637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后,中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冀06民终361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再次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13日中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241元,由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审 判 员 李广仁
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