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7民初1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中赛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汇盈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637民初370号民事裁定后,中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06民终5408号民事裁定指令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再次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冀0637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后,中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冀06民终361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再次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18元,减半收取计19859元,由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