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槐安东路**仁和嘉园1-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72846159Y。
法定代表人:郭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睿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981000XR。
法定代表人:赵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账户为50×××20的存款6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账户50×××200的扣划后剩余的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焦军梅
审判员 魏崇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