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槐安东路**仁和嘉园1-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72846159Y。
法定代表人:郭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睿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981000XR。
法定代表人:赵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530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账户为50×××20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