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30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超,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贾海峰
审 判 员  魏崇德
人民陪审员  杜 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