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30民初795号
申请人: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超,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泽雅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自然盛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海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秦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