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

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润格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4民初815-1号
申请人: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波,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河北润格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润格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润格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3835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北润格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38355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牛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