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2财保25号
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南环路南颐和花园北1号。
法定代表人:纪波,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牛登月,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崇礼县。
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或牛登月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冀G×××××号大众途锐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乐市中天伟业建筑有限公司或牛登月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