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7民初772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住南皮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皮县。
被告: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正阳城市广场A座1008室。
法定代表人:冯红侠。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