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323号

原告:王彬,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宋井仁,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许书文,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玉瑞,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张杰,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冯国新,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徐连芹,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杨金玉,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左立国,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治明,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治芳,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张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张宝华,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赵维起,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景龙,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王洪毅,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王秀桥,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习国,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华生,男,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连录,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治文,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霍文荣,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同均,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治元,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孙传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金良,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刘召林,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王金柱,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强镇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

原告***、宋井仁、许书文、刘玉瑞、张杰、冯国新、徐连芹、杨金玉、左立国、刘治明、刘治芳、张明、张宝华、赵维起、王彬、刘景龙、王洪毅、王秀桥、刘习国、刘华生、刘连录、刘治文、霍文荣、刘同均、刘治元、孙传强、***、刘召林、刘金良、王金柱与**、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宋井仁、许书文、刘玉瑞、张杰、冯国新、徐连芹、杨金玉、左立国、刘治明、刘治芳、张明、张宝华、赵维起、王彬、刘景龙、王洪毅、王秀桥、刘习国、刘华生、刘连录、刘治文、霍文荣、刘同均、刘治元、孙传强、***、刘召林、刘金良、王金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井仁、许书文、刘玉瑞、张杰、冯国新、徐连芹、杨金玉、左立国、刘治明、刘治芳、张明、张宝华、赵维起、王彬、刘景龙、王洪毅、王秀桥、刘习国、刘华生、刘连录、刘治文、霍文荣、刘同均、刘治元、孙传强、***、刘召林、刘金良、王金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井仁、许书文、刘玉瑞、张杰、冯国新、徐连芹、杨金玉、左立国、刘治明、刘治芳、张明、张宝华、赵维起、王彬、刘景龙、王洪毅、王秀桥、刘习国、刘华生、刘连录、刘治文、霍文荣、刘同均、刘治元、孙传强、***、刘召林、刘金良、王金柱承担。

审 判 员  冯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治战

书 记 员  贺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