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亨润商贸有限公司、石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亨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村沧州聚鑫钢材交易市场4排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7UC0U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强镇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9434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7日向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259.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