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栾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民进街6号。身份证号:350321198312106459。系栾城县辰光钢管租赁站业主。
被告河北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369号尹泰花园临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乐朝
审判员于丽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石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