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区西京北村东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区嘉华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区大马庄园居委会楼内iv>
法定代表人:*双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初209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区,就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难免过去机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区,而且是诉讼大户,被上诉人在未提交其与二原审被告发生直接联系的证据的前提下,将二原审被告均列为被告,明显是为了规避管辖权,将本案已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裁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区。故,原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