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2098号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连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136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社区居委会楼内。

法定代表人:宋双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因为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此该案件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管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