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与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1670号
原告: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与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