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1民初347号
原告:***,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江,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义堂路8号国瑞园B16号住宅楼2-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6891493XB。
法定代表人:卢少辉。
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69号尚品佳苑南区办公楼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6320XD。
法定代表人:**刚。
被告:李江,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董兰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卢少辉,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江、被告董兰廷、被告卢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2、判令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4、判令原告对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对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和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1217号和20181225号借款合同,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900万元,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为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2月17日和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又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保字1217和2018保字1225号保证合同,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四套房产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后未偿还原告借款,虽然经过多次催要,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拒绝,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其他被告也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公正裁决。
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借字第20181217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借款资金划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实际借款期限以银行转账票据日期为准。借款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以下指定账户进行。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李江,开户行农行合作路分理处,银行账号62×××13。借款利率为2%/月,按月预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翟营北大街支行,银行账号62×××90。同日,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15号住宅楼底商102、1××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45××04号)作为还款的保证。并于2018年12月19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504、00655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500万元,债权履行期限: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房产证号45××04号与450001503共同担保500万元。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江、被告董兰廷、被告卢少辉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自愿以名下全部财产对上述合同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系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偿付的所有款项。2018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被告李江账户发放借款500万元。同日,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500万元的收款凭条。
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借字第20181225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借款资金划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实际借款期限以银行转账票据日期为准。借款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以下指定账户进行。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李江,开户行农行合作路分理处,银行账号62×××13。借款利率为2%/月,按月预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翟营北大街支行,银行账号62×××90。同日,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15号住宅楼底商201、2××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45××00号)作为还款的保证。并于2018年12月27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67457、00674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400万元,债权履行期限: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房产证号45××07号与450001500共同担保400万元。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于2018年12月25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自愿以名下全部财产对上述合同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系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偿付的所有款项。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被告李江账户发放借款400万元。同日,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400万元的收款凭条。
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共计900万元,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其中2018年12月25日所借400万元,借款利息还至2019年5月31日,2018年12月17日所借500万元,借款利息还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仍欠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9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被告亦未替其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和因借款而产生的担保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和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不动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故均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共发放了900万元的借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郭华要求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9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付之后的利息、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计付之后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15号住宅楼底商102、103、201、2××号房产(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504、0065506、0067457、0067458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驭坤
审 判 员  杨艳芬
人民陪审员  付春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