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5143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强,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翔宇,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69号尚品佳苑南区办公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606320XD。
法定代表人:邢西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为3,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燕
人民陪审员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