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
被执行人:***六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义堂路**国瑞园**住宅楼2-1405。
法定代表人:卢少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创宇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岭路**检汇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真玉迪。
被执行人: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时光街**尚品佳苑**办公楼803div>
法定代表人:邢文乾。
被执行人:李江,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邢西乾,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邢文乾,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邢天,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创宇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邢西乾、***、邢文乾、邢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邢天、邢文乾、邢西乾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9145.34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江持有名下的证券。另查,本案在诉讼中,轮候查封了***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创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