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民初1594号
原告:献县华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刘华升,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牛玉山,职务:董事长。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职务:董事长。
献县华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华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华升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冬梅
审判员 李保永
审判员 尹洪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