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31民初32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与***、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