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25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现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35号。
法定代表人:贾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爱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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