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3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郄路178号3号独立商铺125。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35号。
法定代表人:贾占辉,职位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职位经理。
***与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爱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会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