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02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衍燊
被执行人:临汾市盛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10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盛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盛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盛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盛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