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524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方郄路****独立商铺1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南二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申请人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