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524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方郄路****独立商铺1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南二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申请人河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