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3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起,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系**起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85724446H。
住所地:石家庄东岗路燕港怡园D-1-501。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书阅诉被告**起、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