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新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沙民一初字第1124号
原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
被告*新朝,男,43岁,汉族,农民,住沙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天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