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永信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永信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河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永信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河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4-12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石家庄永信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永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尚开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永信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永信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1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张 盟
人民陪审员  庞志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