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刘兰中、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1013号
申请人:刘兰中,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琴,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2-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41932832。
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刘兰中与周科森、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兰中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查封。申请人刘兰中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刘兰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恩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