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刘兰中、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1013号之二
申请人:刘兰中,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琴,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2-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41932832。
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兰中与被申请人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科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冀0181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刘兰中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兰中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