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刘兰中、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1013号之一
原告:刘兰中,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琴,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2-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41932832。
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科森,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元氏县。
原告刘兰中与被告河北明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科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兰中因本案已庭外调解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兰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刘兰中负担。
审判员  张晓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