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美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民初7362号
原告:***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A座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4159683Y。
法定代表人:贾雪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美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槐安东路96号东岗怡园社区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60494600K。
法定代表人:吴峰松。
原告***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素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