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68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A座713室。
法定代表人贾雪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其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其系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宇)跃界花园项目第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原、被告在《协议书》中明确涉诉亿峰中科精英创业园的部分工程是被告与江苏天宇分别承建;被告与江苏天宇所涉部分工程并不相同;原告作为个人是无权承包建设具体工程项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以其个人名义诉请被告给付工程款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