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职工大学、石家庄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3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职工大学,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号职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A座7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职工大学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天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庄职工大学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1004000元,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证据。2、原判以楼房的墙体加固后、其他公司又对墙体外表进行了包装装修为由,认定“客观导致进行审计不能”,如此认定,同样违背事实,将竣工验收与工程造价审计混为一谈。3、被申请人始终不能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导致审计部门无法审核确定造价。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双方至今没有对工程造价进行据实结算,导致无法确定工程造价,责任不在申请人,原审判决申请人把协议暂估价作为工程结算价支付给被申请人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证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施工协议》第四条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以现场实际情况,据实结算”和付款方式: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到合同价款的80%停止拨付,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到审定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结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原审无视双方协议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把暂估价作为竣工后的实际结算价,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属于违法判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审确认《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原审根据2017年11月22日石家庄君以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君以诚专审字【2017】第0017号审计报告、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现场签证单等证据,综合认定被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对申请人1号楼、3号楼的加固工程,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据较为充分。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现场实际情况,据实结算”。本案中因加固工程完成后,其他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楼体进行了装修,且工程于2015年10月中下旬已经交付使用。故原审在认定审计不能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合同约定,判决申请人按约定价款1004000元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并无不妥。综上,石家庄职工大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职工大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