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冀06民初1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2017年11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证劵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6年5月6日本院作出的(2016)冀06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项目世纪公馆18层、21层、22层、24层共四层房产;世纪名园商业用房10号上下两层;世纪名园住宅区域94个地下车库,并作出了(2016)冀06执145号之十九、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书续查封。
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冀06执1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共计五层,其中-1F有车位数39个,-2F有车位数71个,-3F有车位数71个,-4F有车位数71个,-5F有车位数28个],并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二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
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6)冀06执145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查封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平方米,4层511.71平方米,5层511.71平方米,三层共计1553.13平方米房产,并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三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
4、2020年7月16日,本院收到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财产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出复议,查封财产暂不能处置。
5、执行人员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车辆管理所、保定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商业性保险、车辆登记、理财产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7、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本案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申请人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符合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需等待异议结果,本案标的400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唐有才
审判员 霍瑞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