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异17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与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项目世纪公馆18、21、22、24共四层;世纪名园商业用房10号上下两层等房产及世纪名园住宅区域94个地下车库……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申请贵院依法撤销(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2016年6月3日,申请人***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安法院")以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长安法院亦立案审理。2016年9月27日,长安法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丰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602094.8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且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申请人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债权人,汇丰公司、***应当对上述借款进行偿还,未偿还的,申请人享有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二被异议人财产清偿借款的权利。二、申请人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长安法院已于2018年9月作出裁定书查封了世纪公馆房产。2016年底,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冀010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人多次与长安法院沟通,积极提供二被异议人财产线索的情形下,2018年9月12日,长安法院作出(2016)冀0102执2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项目世纪公馆21层全部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与程序均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长安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执22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世纪公馆财产并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合法有效。三、贵院在查封到期后未进行续封,另作出的(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2016年5月6日,经被异议人***申请,贵院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异议人汇丰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项目世纪公馆18、21、22、24共四层;世纪名园商业用房10号上下两层;世纪名园住宅小区94个地下车库全部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2018年5月,该财产查封到期后,贵院并未作出裁定进行延期,贵院对以上房产的查封效力已经于2018年5月5日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根据上述规定,贵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号执行裁定续查封以上房产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四、贵院对世纪公馆房产的查封措施,系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应当依法解除。被异议人***与汇丰公司、***、佳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并已经从石家庄市财政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账号扣划了5596.5万元。依据(2016)冀06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与三被告借贷纠纷所涉借款本金数额为4000万元。贵院在划转5596.5万元款项后,仍对世纪公馆18、21、22、24共四层,世纪名园商业用房10号上下两层,世纪名园住宅小区94个地下车库全部房产进行查封,明显系超标的额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贵院应依法解除(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号执行裁定所采取的查封措施。综上,(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号执行裁定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执行裁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因***与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6)冀06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被告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项目世纪公馆18、21、22/24共四层;世纪名园商业用房10号上下两层等房产及世纪名园住宅区域94个地下车库全部房产。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06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三被告于调解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另查,2018年5月1日,本院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十九裁定,续查封上述房产;202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裁定,续查封上述房产;再查,因***与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0102执2263号裁定,查封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项目世纪公馆21层全部房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早于2016年5月6日即作出(2016)冀06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且之后相继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十九裁定、(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五裁定,继续查封涉案房产,该房产一直处于本院查封状态中,并未解除查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2执2263号裁定的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晚于本院查封时间,因此,异议人称2018年5月涉案房产查封到期后本院未作裁定延期,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效力已于2018年5月5日消灭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关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6执145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因此,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国土资源局北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前期费用及安置成本款5000万元的事实已不存在。综上,异议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 斌

审 判 员  赵春林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堵红果

书 记 员  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