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财政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执异206号
异议人(案外人):石家庄市财政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与石家庄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房地产公司)、***、河北佳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家庄市财政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院(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石家庄市财政局称,一、请求法院撤销2018年7月14日贵院作出的(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二、请求法院将从石家庄市财政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账号扣划的5596.5万元款项执行回转,返还至申请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户。事实与理由:一、贵院2018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扣划的5596.5万元款项属于申请人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汇丰公司的财产,贵院属于扣划错误。(一)贵院确认被执行人汇丰公司缴纳了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事实根本不存在。1、石家庄市财政局从未收取过任何开发商(包括汇丰公司)缴纳的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被贵院冻结扣划的资金,是石家庄市财政局资金,而不是汇丰公司财产。被执行人汇丰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评审报告(市财评审字15城603号)只是对汇丰公司在北杜村城中村改造(201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项目的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评估审定,不是被执行人汇丰公司已向案外申请人缴纳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依据。汇丰公司从未向案外申请人缴纳过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案外申请人也从未收取过任何开发商(包括汇丰公司)缴纳的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汇丰公司、***、佳林建筑公司均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已缴纳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这一事实,故贵院认定汇丰公司缴纳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事实不存在。2、被执行人汇丰公司与石家庄市国土局之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石家庄市国土局也没有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是被执行人汇丰公司与被拆迁户直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是被拆迁户。这个事实不难查明,只需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汇丰公司提交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真相大白,协议约定的是被执行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非政府与被执行人或被拆迁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贵院不经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即武断地推定认为汇丰公司已缴纳的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尚未转化为国有资金,仍属于汇丰公司财产,缺乏证据予以支持,应予纠正。3、不存在贵院假设其他公司再介入该宗地项目开发的可能性。政府收储土地正常程序是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必须纳入年度储备计划,政府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安排预算资金,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但汇丰公司和北杜村绕开国有土地正常收储程序,自行占土开发世纪名园项目,属于房地产违建项目,致使政府不能按正常程序收储、出让。在贵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世纪名园小区早已建成,业主已入住。造成在该宗地出让时,其他房地产公司因无利润不参与竞买,客观上只有汇丰公司取得该宗地情形,即不存在贵院假设其他公司再介入该宗地项目开发的可能性。4、既不具备案外申请人返还被执行人汇丰公司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条件,也不存在退还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可能性。从石家庄市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的实际操作看,被执行人汇丰公司开发的世纪名园项目占用的土地没有进入招拍挂程序,汇丰公司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任何提前支付的资金都是违法的,故不具备案外申请人返还被执行人汇丰公司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条件,且根据专项整治政策,除固定收益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政府出资帮助周转,也不存在退还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的可能性。此情况下,贵院强行冻结提取案外申请人账户资金是错误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5、贵院在已查封汇丰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执行汇丰公司的抵押财产,而不应该优先执行与本案毫不相干的案外人的财产,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二)案外申请人收取汇丰公司预交的政府固定收益是政府的财产,不是汇丰公司的财产。贵院认定汇丰公司预交的政府固定收益1560.8万元,尚未转归国有,仍属汇丰公司所有的基本事实错误。1、汇丰公司违法占地在先,侵害了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在汇丰公司违法占地事实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政府向汇丰公司收到政府固定收益,属于依法维护政府权益的正当行为,属于对等的民事行为,公平合理。贵院扣划该项资金,严重侵害了政府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汇丰公司预缴政府固定收益的时间是2013年11月7日,从此汇丰公司与石家庄市政府之间就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稳定、对等、公平的土地使用关系,而汇丰公司与***之间的借贷关系形成于2016年3月14日,法院不能为了片面保护后一个形成的合同关系,去破坏早在借贷关系之前汇丰公司与石家庄市政府已形成的事实上的土地使用关系,因此贵院冻结、提取、扣划汇丰公司预缴的政府固定收益的执行裁定和执行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3、不存在退还汇丰公司预缴政府固定收益的可能性。汇丰公司违法占地开发建设世纪名园项目,属于房地产违建项目,致使政府不能按正常程序收储、出让。在贵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世纪名园小区早已建成,业主多已入住,造成在该宗地出让时,其他房地产公司因无利润不参与竞买,客观上只有汇丰公司取得该宗地情形。汇丰公司在取得土地出让手续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其预缴在财政局专户上的政府固定收益将直接转化为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缴入国库,不存在市财政局将政府固定收益退还给汇丰公司的可能性。4、汇丰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自己如果不积极参与拿地,则保证金不予退还。故作为保证金性质的政府固定收益因为汇丰公司没有积极参与拿地,造成在2016年11月2日土地流拍。政府固定收益也不应退还。二、适用法律错误。1、对汇丰公司而言,石家庄市财政局不是存款金融机构,也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保管机构。贵院冻结扣划的财政账户资金亦不是汇丰公司的财产。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查封冻结、扣划提取石家庄市财政局账户资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贵院推定石家庄市财政局应返还汇丰公司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所预交的政府固定收益,属于到期债权,那么贵院应当裁定***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权之诉,而不应裁定石家庄市财政局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07]369号)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目前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外申请人与被执行汇丰公司存在到期债权,应予执行。故申请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要求贵院在收到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后不予审查,裁定中止执行,要求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贵院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属于汇丰公司的财产情况下,直接从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提取扣划5596.5万元,该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石家庄市财政局的正当年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律公司产正义。三、贵院强行冻结、扣划石家庄市财政局账户中的5596.5万元资金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贵院强行冻结、扣划上述费用,将造成省政府决策部署、石家庄市政府正在实施的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半途而废,甚至前功尽弃,群众无法入住、无法办证,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信访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目前石家庄市违法房地产专项整治活动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石家庄市纳入省台账的违法房地产整治项目共490个。其中汇丰公司开发的世纪名园项目就是其中之一,这个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因项目土地出让手续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也无法办理。这一情况严重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大局稳定,省委、省政府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必须尽快予以妥善处理。但石家庄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普遍存在未批先建,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形成了房屋已售、群众已住、无法落实购房群众产权的既成事实,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事关购房群众巨大财产权利,若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面临着不可逾越的巨大的困难。石家庄市委、市政府遵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的原则及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构建了包括预缴政府固定收益、无前置条件并联审批、历史项目执行客观地价和实事求是确定容积率、以房定地进行登记等内容的独特政策体系,组织开展违法房地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较好地解决了项目成本增加、资金困难、手续难以推进、群众入住难、办证难等难题,有效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巨大成效,得到了河北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石家庄市违法房地产项目普遍存在债权纠纷多,资金链脆弱等突出问题,贵院冻结、扣划、提取的执行裁定一旦形成判例,必然会给房地产项目单位债权人一个极大的示范效应,群起效仿,导致更多的违法房地产项目手续无法办理,造成石家庄市房地产专项整治活动半途而废,甚至前功尽弃,群众无法入住、无法办证,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信访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贵院冻结、提取、扣划石家庄市财政局账户中预缴政府固定收益、核定的前期费用和安置成本,阻断了汇丰公司项目补办土地手续的资金、政策路径,导致上述公司项目补办手续无法推进,群众信访隐患凸现。贵院将汇丰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向石家庄市国土局下发司法建议,禁止汇丰公司参与土地招拍挂手续,导致项目在招拍挂时流拍,这既不利于解决申请人的债权,也不利于解决汇丰公司取得土地后购房户的办证问题,不能取得社会最大效果,属于双输。(三)贵院从案外申请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户中扣划5596.5元款项,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责任追究问题,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绝不可等闲视之,当作儿戏,恳请贵院本着尊重事实,客观理性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慎处理。综上,申请人石家庄市财政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申请,请求:一、贵院撤销贵院2018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6执145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二、贵院将从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账号扣划的5596.5万元款项执行回转,返还至申请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户。
本院查明,***与汇丰公司、***、佳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06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三被告于调解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三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52200元,减半收取1261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无其他纠纷。2016年8月12日,本院依据***的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于同年9月23日作出(2016)冀06执145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财政局预××桥西区北××村改造项目政府固定收益款1560.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
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国土局北杜村××村改造(2015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项目中的前期费用及安置成本审定为6087.6481万元。本院另案中亦查明,该宗地块上在建项目为世纪名园小区,该小区主体已建成,有人来车往,业主已经入住。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公司购买或取得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公司所预交的前期费用及安置成本系国有资金的问题,已经作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分别作出(2017)冀06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冀06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现异议人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依上述法律规定不再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第(三)项,第十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石家庄市财政局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斌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严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