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42年生,住桦甸市。
本院在执行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七日内从诉争房屋中迁出,并将房屋交付给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对该案上述争议房屋进行了翻新以及装修,该案涉及另行起诉,案件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282执105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