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路。
发担保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吉0282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79956.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2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罡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