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路。 发担保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吉0282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79956.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2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罡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