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荣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6135号
原告天津荣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02单元19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荣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荣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