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82执11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定州市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定州市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1327070元及案件受理费167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59485元。

本院认为,(2019)冀068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定州市茂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671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扣划存款中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