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81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B-1-2301。
法定代表人:崔立明,高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武安市中心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安市邯长铁路武安站东南/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