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5454号

原告: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B-1-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72074053T。

法定代表人:崔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54709599。

法定代表人:贺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莉,女,系公司员工,住***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凤英,系公司员工,女,住***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77元,由原告河北卓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涛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