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皋民初字第2563号
原告***
原告**
被告谢义年
被告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被告谢义年、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义年、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