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申2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7号1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富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源隆基业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